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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特色金融文化视角下的 征信领域信息安全探析与思考
时间:2026年01月27日 14:11 来源:人民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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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宏观背景下,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强调诚信为本、稳健经营、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实体经济,这与征信体系的核心职能高度契合。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征信体系不仅承载着消除信息不对称、防范信用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更是弘扬诚信文化、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抓手。征信信息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数据资产,其安全保护不仅关乎个人隐私与企业商业秘密,更直接关系到金融稳定与社会诚信环境的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与征信业务不断拓展,征信领域面临的数据泄露、信息滥用等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在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科技向善、风险可控的金融文化导向,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不动价值动”,筑牢征信信息安全防线,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实支撑。


二、国内外征信领域信息安全发展现状


当前,全球征信体系在数字化转型浪潮下,正面临着征信领域信息安全保护的重大挑战。国内外都在通过完善法规、引入新技术和强化监管等方式,努力平衡数据利用与安全保护的关系。


(一)政策与监管体系


美国:征信数据安全受联邦法律与行业标准的双重约束,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合规网络。《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与《格雷姆-里奇-布利法案》(GLBA)这两部法律构成了美国金融隐私保护的基石。FCRA明确了信用报告的合理使用范围与消费者权利,GLBA强制要求金融机构(包括征信机构)建立书面的信息安全计划,以保护消费者的非公开个人信息。而《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及其升级版CPRA为代表的州法律,赋予了消费者更强的数据控制权,进一步强化了数据泄露通知与用户选择权等要求。


欧盟:征信安全治理深受《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影响,强调“隐私设计”和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以GDPR为核心框架,确立了“数据最小化”与“用户知情权”等基本原则。在数据跨境传输方面,GDPR设定了严格条件,包括充分性认定、标准合同条款等机制,违规行为最高可处全球年营业额4%或2000万欧元的罚款。


中国:中国在征信信息安全治理中体现出鲜明的国家主导、法治为基、协同共治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特征。近年来,我国实行“政府+市场”双轮驱动下的征信安全体系,在数据安全领域立法步伐显著加快,构建了以《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和《征信业管理条例》“三法一条例”为核心的法律堡垒,明确了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及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要求,监管机制持续细化,央行逐步建立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年度考核评级、安全巡查及应急处置等制度,要求相关机构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及“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体现了权责明确、分级负责的管理文化。在过程监管方面,推行异常查询日核查、安全情况月报与自查自纠季度报告制度,通过“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堵住管理漏洞,体现了权责明确、分级负责的管理文化。


(二)技术防护


美国:构建以“加密技术+AI反欺诈+多因素认证”为核心的征信数据全生命周期防护体系。在存储环节普遍采用 AES-256加密,传输过程依托SSL/TLS协议,核心密钥通过硬件安全模块(HSM)统一管理。AI反欺诈技术聚焦于行为生物识别与交易特征建模,多因素认证(MFA)覆盖率达100%,主流方案采用FIDO U2F硬件令牌结合动态口令双重验证机制。


欧盟:侧重于“隐私计算适配GDPR合规”,以联邦学习(FL)和多方安全计算(MPC)为核心,辅以差分隐私技术。如德国Schufa 征信机构构建了联邦迁移学习模型,实现跨境数据“可用不可见”,使数据泄露风险降低约90%。


新加坡:构建了“区块链+量子安全+自我主权身份”三位一体的跨境征信防护体系。该国金融管理局(MAS)主导推进量子密钥分发(QKD)技术,构建具备抗量子计算攻击的通信网络;同时基于Hyperledger Fabric 搭建联盟链架构,实现数据可信存证与跨机构高效验证。


日本:日本以“严格访问控制+分级加密+民间协同监管” 为核心特色,推行“三级权限+双人复核”机制,高风险数据查询需管理层审批;敏感数据采用AES-128加密存储,核心密钥通过硬件安全模块(HSM)隔离管理;同时引入政府认定的民间个人信息保护团体参与安全监督。


中国:中国征信行业在技术应用上呈现出自主创新、安全可控、科技赋能的中国特色,我国征信行业在安全技术的应用上呈现出“领跑”态势,通过隐私计算、联邦学习、区块链等技术,旨在解决“数据孤岛”与数据共享之间的矛盾,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头部机构已试点搭建联合风控平台,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提升信用评估效率,体现了技术为民、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加密存储、脱敏展示等方面,我国积极落实国家密码安全标准,规范电子授权、数据传输、访问控制等流程,配套部署数据防泄漏、加密网关等工具,展现出标准引领、规范运作的行业文化。


三、面临的挑战与文化反思


(一)数据生态失衡与垄断问题


我国征信数据生态存在严重的结构失衡问题。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凭借其技术优势和庞大的用户流量,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数据垄断,积累了海量用户信用数据。另一方面,持牌征信机构在数据获取方面存在诸多障碍,难以有效整合分散在不同平台的数据资源。这种数据垄断不仅制约了数据的正常流通,还引发了“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与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所倡导的公平竞争、共享共赢理念相悖。


数据垄断也直接导致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缺失。平台机构作为信用信息的直接持有方,出于保护商业利益与核心竞争力的考虑,往往不愿将明文数据提供给个人征信机构。如何在保障平台机构商业利益、调动其参与新型征信业务闭环积极性的同时,推动自身征信业务发展,成为个人征信机构面临的核心挑战之一。当前缺乏合理的数据利益分配机制,难以激发数据共享的内生动力,进而影响征信产品的有效供给。构建健康征信生态,需弘扬诚信协作、责任共担的文化氛围,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形成合理利益分配机制。


(二)监管实施困境


当前征信监管存在多头管理、协调不足、手段滞后等问题。在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应强化依法监管、综合施策、科技赋能的监管理念,提升监管穿透力与协同性,体现防控风险、维护稳定的金融文化核心。从监管架构看,征信行业主要虽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监管,但同时也受金融监管与数据治理双重体系约束。这种分散化的监管模式容易引发职责交叉与标准不一,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2024-2025年的行政处罚数据显示,违规行为主要集中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处理不当,典型问题包括未经授权查询、异议处理超期等。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反映出当前监管机制在有效性方面仍有欠缺。


监管手段滞后同样是制约征信信息安全的关键因素。目前监管工作仍较多依赖现场检查、定期报告等传统方式,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不足,难以有效应对数字化转型所带来的新型风险。尤其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数据泄露与滥用等风险形式更加隐蔽和技术化,传统监管方式在识别和防范此类风险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此外,监管资源有限也制约了整体监管效能。随着市场化征信机构数量的增多,监管覆盖面与监管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央与地方在征信监管事权划分上的不明确,进一步加剧了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技术应用与合规挑战


新兴技术在征信领域的应用,在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隐私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征信业务中,通过“可用不可见”的方式促进数据共享。然而,这些技术本身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仍需时间验证。如隐私计算虽实现“数据不可见”,但仍需警惕其与“断直连”政策初衷的潜在冲突。技术依赖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征信机构对大数据技术的过度依赖,导致其处理的数据呈现高频化、多维化、多样化特征,这无疑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复杂性和难度。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漏的事件,不仅直接侵害信息主体权益,也会对整个征信体系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打击。应坚持技术合规、风险可控原则,在创新中守住安全底线,弘扬稳健审慎、守正创新的技术伦理观。


在合规技术层面,金融机构在落实个人征信电子授权要求方面仍面临诸多技术瓶颈,包括身份识别手段单一、缺少安全可靠的第三方电子签章服务、存证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电子授权的合法性和证据效力存疑,进而影响整个线上信贷业务的合规性。随着金融业务全面线上化,电子授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相关技术短板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政策建议


(一)制度层面: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数据分级治理


构建以法治为保障、标准为支撑、文化为引领的征信信息安全制度体系。一是建立专门的《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确立征信信息“全生命周期”保护标准,为征信信息安全提供专门、系统的制度依据,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形成多层次保护网络。同时,引入个人征信信息匿名化规则,在确保信用评估准确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个人信息可识别度。二是应加快完善征信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基于《个人征信电子授权安全技术指南》的实施经验,进一步制定针对征信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技术标准,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关键环节。相关标准应充分吸收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特点,为技术应用提供明确规范。同时,在标准建设中,应融入诚信约束、社会责任等文化要素,推动形成政府与市场协同的标准体系。三是应推动征信信息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落地实施。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度,将征信信息划分为不同级别,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对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信息,设定最高级别的保护要求,严格限制非必要的采集和使用。通过差异化保护策略,实现安全保护与使用效率的有机平衡。


(二)监管层面:创新监管工具,实施穿透式监管


建立协同监管、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的征信监管新机制。 一是在监管主体方面,应强化协同监管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网信办、公安部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避免监管重叠和空白。可探索建立征信信息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在监管依据方面,应明晰监管边界,通过制定权责清单和监管事项清单,规范监管行为的范围和程序。三是在监管手段方面,应大力推动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准确性与效率。具体可包括:构建征信机构风险评估模型,实现高风险机构的早期识别与分类监管;开发自动化监管报告系统,减轻机构合规负担,提高信息报送与处理效率;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投诉举报平台,拓展社会监督渠道。此外,可适时引入“监管沙盒”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在风险可控环境中测试创新产品与服务,实现稳健创新与风险防控的有机统一,体现防控风险与鼓励创新并重的监管文化。


(三)技术层面:强化技术防护与合规应用


技术防护是保障征信信息安全的关键屏障。一是应积极推动隐私计算技术在征信领域的合规应用,充分发挥其“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的特点,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价值的安全释放。特别是帮助征信机构实现“断直连”后征信产品的有效供给,促进征信行业实现“征信+科技”的行业大蜕变。二是推动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在征信领域的合规应用、可控使用、价值导向发展。加强区块链技术在征信数据存证和追溯中的应用,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记录征信数据的采集、查询、使用等全过程信息,形成不可篡改的数据链条,为数据监管和侵权取证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探索基于区块链的信用积分激励机制,引导信息主体珍视信用、守信获益,形成正向激励循环。三是应建立健全征信数据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体系。从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到销毁的各个环节,实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尤其在数据共享环节严格执行去标识化要求,有效控制数据泄露风险。针对征信数据的保存期限,严格执行去标识化与定期清理机制,体现节约资源、防控风险的可持续安全理念。


征信信息安全不仅是技术问题、管理问题,更是文化建设问题。在推动征信体系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应深入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强化诚信意识、法治观念、科技伦理、责任担当,构建以人民为中心、以安全为底线、以诚信为基石的新型征信生态,为构建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张智、赵晓洋、曹腾飞、付慧茹、房浩天)

【责任编辑:吴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