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推动从国家层面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据报道,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申报的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领域地方标准--《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不仅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相关规范的重要补充,更是破产法律服务领域的一次重大创新,值得全国借鉴和推广。
[关键词]深圳;破产制度;服务规范;以点带面
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推动从国家层面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据报道,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申报的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领域地方标准--《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不仅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相关规范的重要补充,更是破产法律服务领域的一次重大创新,值得全国借鉴和推广。
概况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允许债务人(自然人)在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债务重组或免除,以获得经济重生机会的一种法律规范。实行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防范金融风险并维护金融稳定、提升社会整体创新活力并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它不仅能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合法、有序地解决债务问题,也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企业家精神,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全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内地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一方面将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同破产审判职能分离,能提高破产事务办理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并有效防范和打击破产欺诈行为。另一方面是守正创新,丰富个人破产标准体系,为国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更多深圳经验。
2021年7月、10月、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结了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2022年5月,为推动解决个人破产申请难、申请填报不规范等问题,深圳破产管理署创建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面向公众提供“普法宣传+面谈调查+填报指导”等综合性公益服务,解答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疑难困惑,指引债务人规范提出个人破产申请。为贯彻标准化发展要求,规范服务流程,提升工作质效,2023年5月,深圳破产管理署申报的《规范》被列入深圳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经过标准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技术审查、修改完善等程序,《规范》顺利出台,并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至今年8月底,深圳中院共计受理个人破产案件超过350宗。深圳经过数年的探索实践,已构建起“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个人破产办理体系,形成了个人破产办理的“深圳模式”。2023年10月,深圳的“破产制度突破创新”作为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经验之一,被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七部门发文向全国推广。
启示
深圳,既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之一;又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新兴移民城市,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被誉为“中国硅谷”;还是粤港澳大湾区四大中心城市之一、国家物流枢纽、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中国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之一,并全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和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无疑是在争当改革派,争做排头兵。
一是全市上下思想认识统一。深圳上下深刻认识到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和服务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新开始的可能,为矛盾化解提供缓冲,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这符合现代破产法同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利益的理念,也为所有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了一种理性的市场退出机制。为对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高度负责,重点细化债务清算、破产限制、破产保护以及破产重整等,对当事人及司法人员进行的科学监督,有效促进破产主体、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之间的兼顾发展。
二是《条例》明确债务人条件。只有根据《条例》,符合相应条件的债务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条例》对防止逃废债进行了严格设计,如规定申请人应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等。同时,深圳中院在审判工作中也注重建章立制、审慎把关,逃废债的企图被层层关卡拒之门外,有效防范了个别纯粹出于逃废债的目的现象。这种服务模式的创新,不仅提高了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效率,也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重整和解优先原则。深圳在分析大量破产申请样本的基础上,破产法庭于今年5月出台《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明确,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应当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同时明确了不能进入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形,防止滥用个人破产制度。实践中,深圳中院始终坚持重整、和解优先的原则,积极引导仍具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通过债务重整、和解实现债务纾缓,对于清偿能力丧失且难以恢复的债务人,才通过清算减免债务。迄今为止,进入重整、和解的案件,占到深圳中院受理个人申请破产案件的近九成。
四是严格实行公开公正操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深圳市通过法院司法公开、市场监管部门社会信用公开、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事务公开等多个渠道,加大对市场主体破产信用信息的供应。让个人破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最大威慑对存在逃废债企图的债务人。尤其是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通过一系列服务流程和内容,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指导路径。从预约登记到档案管理,再到信息共享,每一步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了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 朱新昌 李民生)
【责任编辑:吴浩】